kaiyun中国官方网站学生成绩管理办法
来源:未知 时间:2019-02-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成绩管理,维护成绩的公平性、公正性、严肃性,结合本院实际情况,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kaiyun中国官方网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湘商职院发[2017]2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课教师、开课部门和学院教务处共同承担成绩管理责任。各责任人应以对学生负责、教书育人的态度,共同维护成绩的权威性、管理的严肃性,严格保证教学质量。
第二章 考核方式
第三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每学期考试和考查的课程门数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执行。各专业要根据课程的特点和学生的负担,每学期一般安排3门左右考试课程。
第四条 考试课程原则上要通过结课考试与课程过程考核按一定比例综合平时成绩来评定总评成绩。结课考试是对学生所学知识和技能进行总结性考核的方法。结课考试一般可采用理论考试或实操方式进行。
实验实训学时占该门课程总学时比例不足三分之一或设置有对应的单列成绩的实践课程的考试课程,结课考试原则上采用理论考试形式,其结课考试成绩占总评成绩的70%,平时成绩占总评成绩的30%。
实验实训学时占该门课程总学时比例超过三分之一(含),但不足二分之一且没有对应的单列成绩的实践课程的考试课程,结课考试原则上采用理论考试形式,其结课考试成绩占总评成绩的50%,平时成绩占总评成绩的50%。
实验实训学时占该门课程总学时比例超过二分之一(含)且没有对应的单列成绩的实践课程的考试课程,结课考试原则上采用实操形式,其结课考试成绩占总评成绩的50%,平时成绩占总评成绩的50%。
第五条 理论考试分为闭卷考试和开卷考试,一般安排在学期末的考试周进行,由教务处统一组织。采用开卷考试的课程必须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实施。理论考试时间一般为90分钟。
实操考试一般安排在该课程结束后的一周内进行,由开课部门负责组织,考试时间视考试内容具体确定。
课程过程考核由任课教师依据学生出勤、违纪、平时课堂提问、课堂作业、实际操作、单元测验等情况,评定学生学习成绩。
第六条 考查是对学生所学知识和技能进行平时考核的方式。
单列成绩的实验(实训)课程及毕业设计,原则上采用考查的方式进行考核。考查由指导老师依据学生实验实训作品及对实验、实训操作技能的掌握程度,结合实验(实训)报告及课堂表现,评定课程成绩。
其它考查课程由任课教师依据平时课堂提问、课堂作业、实际操作、平时考核综合评定等方法综合评定学生学习成绩。其中记录所有学生成绩的实际操作及平时考核次数,课程总学时不足32学时的,原则上不得少于2次,总学时超过32学时的,原则上不得少于16学时/次,各考核项目在总评成绩中所占比例由任课教师决定,并在该课程上第一次课时告知学生,每次记录所有学生成绩的实际操作及平时考核的成绩任课教师均应在将学生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前向学生公布。考查课程一般不得在学期末的考试周及其前一周内集中测验或变相考试。
毕业实习考查要以实习报告为主,结合实习记录、操作技能的掌握程度及表现,评定实习成绩。
第三章 命题管理
第七条 理论考试命题要以课程标准为依据,全面测量学生应具备的知识和能力。考试范围原则上是该课程本学期的全部内容。应注意覆盖面要广和突出教学重点。试题中不宜出现一道小题几十分的情况,一般每小题以1-5分为宜,10分左右的小题数量不超过2个。题型宜多样化,其中判断、选择等客观题型不应少于60分。
实操考试命题应突出课程主要技能点,有多个主要技能点且每个技能点考核时间较长(超过60分钟)的课程,每个学生可只考核其中一个或几个技能点,但应采用由学生抽取考核技能点的方式进行,并保证所有技能点均有学生参加考核。
第八条 命题先由二级学院(部)制定命题方案,组卷试题应有一定的梯度,便于分辨学生成绩的优劣,考试成绩力求符合正态分布。题量适中,避免考试时间不过半而大部分学生已交卷的情况出现。近几届用于考试的试卷应避免雷同,近三年内任何两份试卷试题(含A、B卷)相同的分值不宜超过50分。
第九条 用同一学期授课计划、教学内容和进度相同的班级采用同一试卷。每门课程应拟定水平、份量相当的两份试卷,并附有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第十条 对课程标准和教材较稳定的课程要逐步建立试题库(或试卷库),原则上要求实行教考分离。
无试题库的课程由二级学院(部)指定熟悉该课程的教师命题,经二级学院(部)院长(主任)或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审核后于考前二周送教务处统一管理。
需在机房完成考试的,由命题老师所在部门配合实训部监考并于考前预先装机。
第十一条 试卷在命题、审批、印制、保存过程中,应严格保密,教师辅导学生复习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学生透露或暗示题意,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四章 考务管理
第十二条 学工处、辅导员要加强对学生的学风、考风教育,教务处要制定考试纪律、考场规则,监考员职责。各辅导员在考前要做好备考动员工作。
第十三条 结课考试中理论考试由教务处负责统一组织与实施。各班考试课程、考试日期、考场编排、监考人员安排,经学院教学副院长审批后于考前一周印发给各班级和监考人员。
教务处在考试前安排清理考场,考试期间,主考(教学副院长)、教务处、学生处负责人巡查考场秩序,处理考试中突发事件。
每个考场安排两名监考员,考生一般实行单人单座,监考员要严格履行职责,认真执行考场规则。在考试中,发现违纪行为者,提出警告并及时制止,对情节严重者报主考处理,并填好考场记录。
教务处在考试结束后,及时整理试卷、工件和考场记录,对已查实旷考、违反考场规则的学生由学工处进行处理,报主考审批后,向全体学生公布,引以为戒。
第十四条 结课考试中实验或实操考试的由开课部门负责根据课程教学进度组织与实施。课程考试日期、考场编排、监考人员安排,经课程所在二级学院(部)院长(主任)审批后于考前一周通知到各班级和监考人员。
实验或实操考试由2-3位老师主持进行,考试完毕,由主持老师合议后,评定学生成绩。
第十五条 理论考试的评卷工作由二级学院(部)负责组织,尽可能采取集中评卷、流水阅卷方式。教师评卷要严肃、认真、公正,按评分标准给分,客观地评价学生的学习成绩。教务处和督导处要按试卷评分标准抽检评卷质量。
第十六条 课程正常考试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补考及重修等其它考试结束10个工作内,任课教师应完成阅卷评分和录入,核对无误后提交。
第五章 成绩评定、记载与发布
第十七条 学生成绩记载包括成绩获取方式和成绩数值两部分内容。成绩获取方式指正常考试、补考、重修、免修等;成绩数值指具体分数值或成绩等级。未经教务处审核、批准的考试,其成绩不予承认、不予记载。
以分数记载的成绩采用百分制,满分为100,小于60分为不及格;以等级记载的成绩采用五级计分制,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个等级。
百分制与五级计分制成绩之间的转换关系为:小于60分为不及格;大于等于60分小于70分为及格;大于等于70分小于80分为中等;大于等于80分小于90分为良好;大于等于90分为优秀。
由五级计分制向百分制成绩转换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个等级对应的成绩分别为95分、85分、75分、65分和30分。
第十八条 学生成绩统一采用教务管理系统管理。任课教师须通过互联网登录教务管理系统录入并提交学生成绩,学生、任课教师、教学管理人员等按相应权限可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查询成绩,教务处负责教务管理系统的维护工作。
第十九条 评阅后的试卷和学生考试成绩一经提交,原则上不得更改。
第六章 免修与成绩认定
第二十条 对于应征入伍服兵役退伍返校的学生,可申请免修体育、军训、军事理论等课程,具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加本学院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自学考试、技能竞赛或抽查、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申请免修相关专业课程或公共选修课程并认定其成绩。
第二十二条 对于转专业的学生,成绩档案中所有课程成绩不作变动,保留原记录。需进行课程替代的,由学生转入后所在二级学院对照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课程替代方案,可以替代的课程,予以记录成绩和学分;不可以替代的,原课程按公共选修课处理,保留成绩。转入专业按人才培养方案在学生转入前已开设的不能被替代的课程,学生须补考或重修。
第二十三条 对于外校转入的学生,需及时提供原就读学校教务处出具的成绩单原件,由学院负责组织审核、认定,对照就读专业年级对应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能达到本学院要求的,予以认定成绩和学分;不能达到本学院要求的,按公共选课处理,保留成绩。
第二十四条 对于年级异动的学生,由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调整造成课程变化或课程号不一致,可以替代的课程,予以认定成绩和学分;不能替代的,按公共选课处理,保留成绩。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在学生年级异动前已开设的不能被替代的课程,学生可申请免修。
对于休学学生复学时,因原专业撤销而选择专业的,其课程免修与成绩认定按本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若因课程停开等原因用一门课程成绩替代另一门课程成绩的,可以替代的课程,予以认定成绩和学分;不能替代的,按公共选修课处理,保留成绩。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退学、开除学籍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学院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被本学院录取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审定可予以承认。
对于本学院因退学、开除学籍等情况中止学业,重新参加入学考试又被本学院录取入学的学生,可根据其以前在学院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的学分,对照相应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查,确定课程成绩和学分认定方案,进行相关课程的成绩和学分认定。
对于外校因退学、开除学籍等情况中止学业,重新参加入学考试被本学院录取入学的学生,参照本办法二十三条规定进行课程的成绩和学分认定。
第二十七条 对于在与本学院有校际间协议的学校,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的学生,其修读的课程成绩和学分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课程的成绩和学分认定。
第二十八条 对于参加海外联合培养项目的学生,如期完成双方学校备案的培养方案的学生,由学院对学生在联合培养期间修得的课程成绩和学分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其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对应学年应修的课程采用直接冲抵的方式,毕业审查时按双方学校备案的培养方案进行审查。学生如果未完成双方学校认可的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修读,或中途退出联合培养项目,则由学院对照相应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课程成绩和学分审核、认定,能达到本学院要求的,予以记录成绩和学分;不能达到本学院要求的,不予认定其成绩和学分,学生需在本学院修读相应课程。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上述各种原因,需对照人才培养方案免修课程并认定课程成绩的,原则上替代(认定)与被替代(认定)课程之间学分或学时差异不超过被替代(认定)课程总学时的30%,且课程教学内容必须能够达到对应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课程标准的要求。
第三十条 在校学生课程免修与成绩认定须由学生本人于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已结业学生于每年的5月上旬或11月上旬)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二级学院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前述规定进行审查并出具明确意见,报教务处复审通过后进行相关课程的成绩和学分认定并进行成绩记载,其他时间不予办理。替代(认定)课程有成绩的,被替代(认定)课程的成绩按替代(认定)课程成绩记录成绩;替代(认定)课程没成绩的,被替代(认定)课程成绩以“合格”记。
第七章 补考
第三十一条 补考是为考试不及格或因故未参加考试的学生而举行的考试。
补考分为学期正常补考、毕业前补考和往届生补考三类。
学期正常补考(即第一次补考)一般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初两周内进行。是针对上一学期考试不及格或因故未参加考试的学生而举行的补考。学生上一学期的成绩不论有几科不及格,均需进行补考。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未能参加上一学期正常考试者,准予补考。对考试违纪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后,可准予补考。学生因“缺课”或“缺交作业”被取消正常考试资格的,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毕业前补考(即第二次补考、清考)一般安排在学生毕业前(每年的5月上旬)进行。是针对在毕业前仍有课程成绩不及格的大三学生而举行的补考。所有在在毕业前仍有课程成绩不及格的大三学生均可报名参加。
往届生补考(即换证补考)一般安排在每年的5月上旬和11月上旬进行。是针对已结业离校学生而举行的补考。所有已结业学生,在结业一年时间以内均可按学院要求报名参加。
公共选修课程成绩不及格或因故未参加考核的,不组织补考。由学生按补考交费后,重修该课程或另行选修其它公共选修课程。
毕业设计、毕业实习课程成绩不及格或因故未参加考核的,不组织补考。由学生按补考交费后,重修该课程。
第三十二条 考试课程补考的形式应与其正常结课考试形式相同,试题的范围、难易程度和评分标准均应与正常结课考试基本相同。考查课程补考的形式、内容等由各二级学院(部)自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经准假未能参加上一学期正常考试而补考的学生,可按正常考试成绩登记;因其他原因补考的成绩,需注明“补考”字样,作为学期最终成绩。
第八章 成绩异议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对当前学期的成绩有异议时,可申请成绩核查。要求成绩核查的学生应在开学一周内填写并提交《成绩核查申请表》(附件1),提出成绩核查申请,逾期不再办理。各二级学院接收学生提出的核查申请,并于开学第二周结束前将应由教务处进行核查的学生申请汇总后转交教务处。
采用理论考试形式进行结课考试的考试课程及开课部门非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的其它课程,由教务处组织相关部门及教师进行核查,并在教务处收到核查申请后的一周内,由教务处向二级学院给出书面明确答复,再由二级学院书面通知申请人。其它课程由二级学院组织相关教师进行核查,并在收到核查申请后的一周内,由核查教师或相关负责人给出书面明确答复,经二级学院审核,教务处最终审批后,由二级学院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成绩核查结果仍有异议时,可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二级学院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教务处将聘请有关专家并会同开课单位,再次对该学生的试题解答和试卷批阅情况进行仔细核查。本次复查的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三十六条 参与成绩核查人员须在《成绩核查申请表》中的“核查意见”栏,按实际核查情况如实填写,由组织核查的二级学院或教务处签写意见并加盖公章,教务处存档。
第九章 成绩修改
第三十七条 对于核查后需要更改原成绩的情况,由教务处根据签署最终审批意见的《成绩核查申请表》在教务管理系统中进行成绩更改。
第三十八条 对于其它需要更改成绩记录的情况,由成绩录入人员在学院OA系统中填写《成绩更正审批表》并提交给所在二级学院(部),由二级学院(部)主管教学负责人对成绩更改申请进行审批、教务处复审后存档并根据《成绩更正审批表》在教务管理系统中进行成绩更改。
第十章 成绩档案的管理
第三十九条 任课教师提交成绩后,必须及时下载成绩单,并填写《结课考试成绩分析单》(附件2)和《教学质量分析》(附件3),对命题质量、学生成绩等进行认真分析,对考试方法、命题内容及教学工作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在考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成绩单、《结课考试成绩分析单》、《教学质量分析》一起通过学院OA系统提交,经教研室主任、二级学院(部)主管教学负责人审核后,报教务处存档。
第四十条 对于被取消考试资格而课程考核成绩为“0”分的学生,任课教师应将相关依据材料与成绩单一起通过OA系统提交教务处存档。对于因旷考、缓考、违纪、舞弊等课程考核成绩为“0”分的学生,由教务处负责将其相关依据材料进行归总、存档。
第四十一条 所有结课理论考试试卷、考场纪录、考生签到表均应由教务处保存、归档纸质稿,保存年限原则上应保存至学生入校后5年(对因各种原因提前离校学生的试卷,其保存年限与该生所在年级相同;对因休学等原因而进入后续年级就读的学生,各学期试卷等的保存年限与该生参加考试时所在年级相同)。
结课实操考试及考查课程的成绩评定原始依据应由开课部门保存、归档,保存年限与结课理论考试试卷等相同。
所有成绩单及《结课考试成绩分析表》、《教学质量分析》等,应由教务处汇总、存档电子稿,保存年限不少于6年。
第四十二条 教务管理系统中的各项成绩应与任课教师通过OA系统提交的成绩单一致,不得更改。因特殊原因需要修改成绩的,修改依据材料应存档,保存时间与对应成绩单相同。
第四十三条 教务处负责成绩管理的干事于每年5月31日前完成毕业生成绩档案的整理工作;以二级学院为序,按专业分班级整理出《毕业生成绩合格名册》和《毕业生成绩不合格名册》,并附统计表和文字说明,通过OA系统送主管领导审批。
第四十四条 对于当年的应届毕业生,由二级学院在6月上、中旬打印《学业成绩表》(中文,A4白纸打印),二级学院确认无误并加盖公章,以班为单位送教务处加盖公章后,再装入毕业生个人档案;毕业生离校之后,教务处应整理出本届毕业生完整的成绩档案,以班级为单位,分专业,按二级学院装订成册,一式两份,一份交学院档案室存档,一份由教务处存档。
第四十五条 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上的成绩或所附成绩单,由各二级学院负责审核,并在加盖二级学院公章后,送教务处加盖公章,方可生效。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各年级全日制高职学生。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实施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成绩管理,维护成绩的公平性、公正性、严肃性,结合本院实际情况,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及《kaiyun中国官方网站学生学籍管理规定》(湘商职院发[2017]2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任课教师、开课部门和学院教务处共同承担成绩管理责任。各责任人应以对学生负责、教书育人的态度,共同维护成绩的权威性、管理的严肃性,严格保证教学质量。
第二章 考核方式
第三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每学期考试和考查的课程门数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执行。各专业要根据课程的特点和学生的负担,每学期一般安排3门左右考试课程。
第四条 考试课程原则上要通过结课考试与课程过程考核按一定比例综合平时成绩来评定总评成绩。结课考试是对学生所学知识和技能进行总结性考核的方法。结课考试一般可采用理论考试或实操方式进行。
实验实训学时占该门课程总学时比例不足三分之一或设置有对应的单列成绩的实践课程的考试课程,结课考试原则上采用理论考试形式,其结课考试成绩占总评成绩的70%,平时成绩占总评成绩的30%。
实验实训学时占该门课程总学时比例超过三分之一(含),但不足二分之一且没有对应的单列成绩的实践课程的考试课程,结课考试原则上采用理论考试形式,其结课考试成绩占总评成绩的50%,平时成绩占总评成绩的50%。
实验实训学时占该门课程总学时比例超过二分之一(含)且没有对应的单列成绩的实践课程的考试课程,结课考试原则上采用实操形式,其结课考试成绩占总评成绩的50%,平时成绩占总评成绩的50%。
第五条 理论考试分为闭卷考试和开卷考试,一般安排在学期末的考试周进行,由教务处统一组织。采用开卷考试的课程必须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实施。理论考试时间一般为90分钟。
实操考试一般安排在该课程结束后的一周内进行,由开课部门负责组织,考试时间视考试内容具体确定。
课程过程考核由任课教师依据学生出勤、违纪、平时课堂提问、课堂作业、实际操作、单元测验等情况,评定学生学习成绩。
第六条 考查是对学生所学知识和技能进行平时考核的方式。
单列成绩的实验(实训)课程及毕业设计,原则上采用考查的方式进行考核。考查由指导老师依据学生实验实训作品及对实验、实训操作技能的掌握程度,结合实验(实训)报告及课堂表现,评定课程成绩。
其它考查课程由任课教师依据平时课堂提问、课堂作业、实际操作、平时考核综合评定等方法综合评定学生学习成绩。其中记录所有学生成绩的实际操作及平时考核次数,课程总学时不足32学时的,原则上不得少于2次,总学时超过32学时的,原则上不得少于16学时/次,各考核项目在总评成绩中所占比例由任课教师决定,并在该课程上第一次课时告知学生,每次记录所有学生成绩的实际操作及平时考核的成绩任课教师均应在将学生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前向学生公布。考查课程一般不得在学期末的考试周及其前一周内集中测验或变相考试。
毕业实习考查要以实习报告为主,结合实习记录、操作技能的掌握程度及表现,评定实习成绩。
第三章 命题管理
第七条 理论考试命题要以课程标准为依据,全面测量学生应具备的知识和能力。考试范围原则上是该课程本学期的全部内容。应注意覆盖面要广和突出教学重点。试题中不宜出现一道小题几十分的情况,一般每小题以1-5分为宜,10分左右的小题数量不超过2个。题型宜多样化,其中判断、选择等客观题型不应少于60分。
实操考试命题应突出课程主要技能点,有多个主要技能点且每个技能点考核时间较长(超过60分钟)的课程,每个学生可只考核其中一个或几个技能点,但应采用由学生抽取考核技能点的方式进行,并保证所有技能点均有学生参加考核。
第八条 命题先由二级学院(部)制定命题方案,组卷试题应有一定的梯度,便于分辨学生成绩的优劣,考试成绩力求符合正态分布。题量适中,避免考试时间不过半而大部分学生已交卷的情况出现。近几届用于考试的试卷应避免雷同,近三年内任何两份试卷试题(含A、B卷)相同的分值不宜超过50分。
第九条 用同一学期授课计划、教学内容和进度相同的班级采用同一试卷。每门课程应拟定水平、份量相当的两份试卷,并附有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第十条 对课程标准和教材较稳定的课程要逐步建立试题库(或试卷库),原则上要求实行教考分离。
无试题库的课程由二级学院(部)指定熟悉该课程的教师命题,经二级学院(部)院长(主任)或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审核后于考前二周送教务处统一管理。
需在机房完成考试的,由命题老师所在部门配合实训部监考并于考前预先装机。
第十一条 试卷在命题、审批、印制、保存过程中,应严格保密,教师辅导学生复习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学生透露或暗示题意,否则,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四章 考务管理
第十二条 学工处、辅导员要加强对学生的学风、考风教育,教务处要制定考试纪律、考场规则,监考员职责。各辅导员在考前要做好备考动员工作。
第十三条 结课考试中理论考试由教务处负责统一组织与实施。各班考试课程、考试日期、考场编排、监考人员安排,经学院教学副院长审批后于考前一周印发给各班级和监考人员。
教务处在考试前安排清理考场,考试期间,主考(教学副院长)、教务处、学生处负责人巡查考场秩序,处理考试中突发事件。
每个考场安排两名监考员,考生一般实行单人单座,监考员要严格履行职责,认真执行考场规则。在考试中,发现违纪行为者,提出警告并及时制止,对情节严重者报主考处理,并填好考场记录。
教务处在考试结束后,及时整理试卷、工件和考场记录,对已查实旷考、违反考场规则的学生由学工处进行处理,报主考审批后,向全体学生公布,引以为戒。
第十四条 结课考试中实验或实操考试的由开课部门负责根据课程教学进度组织与实施。课程考试日期、考场编排、监考人员安排,经课程所在二级学院(部)院长(主任)审批后于考前一周通知到各班级和监考人员。
实验或实操考试由2-3位老师主持进行,考试完毕,由主持老师合议后,评定学生成绩。
第十五条 理论考试的评卷工作由二级学院(部)负责组织,尽可能采取集中评卷、流水阅卷方式。教师评卷要严肃、认真、公正,按评分标准给分,客观地评价学生的学习成绩。教务处和督导处要按试卷评分标准抽检评卷质量。
第十六条 课程正常考试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补考及重修等其它考试结束10个工作内,任课教师应完成阅卷评分和录入,核对无误后提交。
第五章 成绩评定、记载与发布
第十七条 学生成绩记载包括成绩获取方式和成绩数值两部分内容。成绩获取方式指正常考试、补考、重修、免修等;成绩数值指具体分数值或成绩等级。未经教务处审核、批准的考试,其成绩不予承认、不予记载。
以分数记载的成绩采用百分制,满分为100,小于60分为不及格;以等级记载的成绩采用五级计分制,分为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个等级。
百分制与五级计分制成绩之间的转换关系为:小于60分为不及格;大于等于60分小于70分为及格;大于等于70分小于80分为中等;大于等于80分小于90分为良好;大于等于90分为优秀。
由五级计分制向百分制成绩转换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和不及格五个等级对应的成绩分别为95分、85分、75分、65分和30分。
第十八条 学生成绩统一采用教务管理系统管理。任课教师须通过互联网登录教务管理系统录入并提交学生成绩,学生、任课教师、教学管理人员等按相应权限可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查询成绩,教务处负责教务管理系统的维护工作。
第十九条 评阅后的试卷和学生考试成绩一经提交,原则上不得更改。
第六章 免修与成绩认定
第二十条 对于应征入伍服兵役退伍返校的学生,可申请免修体育、军训、军事理论等课程,具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加本学院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自学考试、技能竞赛或抽查、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申请免修相关专业课程或公共选修课程并认定其成绩。
第二十二条 对于转专业的学生,成绩档案中所有课程成绩不作变动,保留原记录。需进行课程替代的,由学生转入后所在二级学院对照转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课程替代方案,可以替代的课程,予以记录成绩和学分;不可以替代的,原课程按公共选修课处理,保留成绩。转入专业按人才培养方案在学生转入前已开设的不能被替代的课程,学生须补考或重修。
第二十三条 对于外校转入的学生,需及时提供原就读学校教务处出具的成绩单原件,由学院负责组织审核、认定,对照就读专业年级对应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能达到本学院要求的,予以认定成绩和学分;不能达到本学院要求的,按公共选课处理,保留成绩。
第二十四条 对于年级异动的学生,由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调整造成课程变化或课程号不一致,可以替代的课程,予以认定成绩和学分;不能替代的,按公共选课处理,保留成绩。按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在学生年级异动前已开设的不能被替代的课程,学生可申请免修。
对于休学学生复学时,因原专业撤销而选择专业的,其课程免修与成绩认定按本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若因课程停开等原因用一门课程成绩替代另一门课程成绩的,可以替代的课程,予以认定成绩和学分;不能替代的,按公共选修课处理,保留成绩。
第二十六条 学生因退学、开除学籍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学院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被本学院录取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审定可予以承认。
对于本学院因退学、开除学籍等情况中止学业,重新参加入学考试又被本学院录取入学的学生,可根据其以前在学院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的学分,对照相应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审查,确定课程成绩和学分认定方案,进行相关课程的成绩和学分认定。
对于外校因退学、开除学籍等情况中止学业,重新参加入学考试被本学院录取入学的学生,参照本办法二十三条规定进行课程的成绩和学分认定。
第二十七条 对于在与本学院有校际间协议的学校,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的学生,其修读的课程成绩和学分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进行课程的成绩和学分认定。
第二十八条 对于参加海外联合培养项目的学生,如期完成双方学校备案的培养方案的学生,由学院对学生在联合培养期间修得的课程成绩和学分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其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对应学年应修的课程采用直接冲抵的方式,毕业审查时按双方学校备案的培养方案进行审查。学生如果未完成双方学校认可的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修读,或中途退出联合培养项目,则由学院对照相应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进行课程成绩和学分审核、认定,能达到本学院要求的,予以记录成绩和学分;不能达到本学院要求的,不予认定其成绩和学分,学生需在本学院修读相应课程。
第二十九条 学生因上述各种原因,需对照人才培养方案免修课程并认定课程成绩的,原则上替代(认定)与被替代(认定)课程之间学分或学时差异不超过被替代(认定)课程总学时的30%,且课程教学内容必须能够达到对应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课程标准的要求。
第三十条 在校学生课程免修与成绩认定须由学生本人于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已结业学生于每年的5月上旬或11月上旬)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二级学院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及前述规定进行审查并出具明确意见,报教务处复审通过后进行相关课程的成绩和学分认定并进行成绩记载,其他时间不予办理。替代(认定)课程有成绩的,被替代(认定)课程的成绩按替代(认定)课程成绩记录成绩;替代(认定)课程没成绩的,被替代(认定)课程成绩以“合格”记。
第七章 补考
第三十一条 补考是为考试不及格或因故未参加考试的学生而举行的考试。
补考分为学期正常补考、毕业前补考和往届生补考三类。
学期正常补考(即第一次补考)一般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初两周内进行。是针对上一学期考试不及格或因故未参加考试的学生而举行的补考。学生上一学期的成绩不论有几科不及格,均需进行补考。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未能参加上一学期正常考试者,准予补考。对考试违纪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后,可准予补考。学生因“缺课”或“缺交作业”被取消正常考试资格的,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毕业前补考(即第二次补考、清考)一般安排在学生毕业前(每年的5月上旬)进行。是针对在毕业前仍有课程成绩不及格的大三学生而举行的补考。所有在在毕业前仍有课程成绩不及格的大三学生均可报名参加。
往届生补考(即换证补考)一般安排在每年的5月上旬和11月上旬进行。是针对已结业离校学生而举行的补考。所有已结业学生,在结业一年时间以内均可按学院要求报名参加。
公共选修课程成绩不及格或因故未参加考核的,不组织补考。由学生按补考交费后,重修该课程或另行选修其它公共选修课程。
毕业设计、毕业实习课程成绩不及格或因故未参加考核的,不组织补考。由学生按补考交费后,重修该课程。
第三十二条 考试课程补考的形式应与其正常结课考试形式相同,试题的范围、难易程度和评分标准均应与正常结课考试基本相同。考查课程补考的形式、内容等由各二级学院(部)自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经准假未能参加上一学期正常考试而补考的学生,可按正常考试成绩登记;因其他原因补考的成绩,需注明“补考”字样,作为学期最终成绩。
第八章 成绩异议处理
第三十四条 学生对当前学期的成绩有异议时,可申请成绩核查。要求成绩核查的学生应在开学一周内填写并提交《成绩核查申请表》(附件1),提出成绩核查申请,逾期不再办理。各二级学院接收学生提出的核查申请,并于开学第二周结束前将应由教务处进行核查的学生申请汇总后转交教务处。
采用理论考试形式进行结课考试的考试课程及开课部门非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的其它课程,由教务处组织相关部门及教师进行核查,并在教务处收到核查申请后的一周内,由教务处向二级学院给出书面明确答复,再由二级学院书面通知申请人。其它课程由二级学院组织相关教师进行核查,并在收到核查申请后的一周内,由核查教师或相关负责人给出书面明确答复,经二级学院审核,教务处最终审批后,由二级学院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成绩核查结果仍有异议时,可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二级学院负责人签字同意后报教务处。教务处将聘请有关专家并会同开课单位,再次对该学生的试题解答和试卷批阅情况进行仔细核查。本次复查的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三十六条 参与成绩核查人员须在《成绩核查申请表》中的“核查意见”栏,按实际核查情况如实填写,由组织核查的二级学院或教务处签写意见并加盖公章,教务处存档。
第九章 成绩修改
第三十七条 对于核查后需要更改原成绩的情况,由教务处根据签署最终审批意见的《成绩核查申请表》在教务管理系统中进行成绩更改。
第三十八条 对于其它需要更改成绩记录的情况,由成绩录入人员在学院OA系统中填写《成绩更正审批表》并提交给所在二级学院(部),由二级学院(部)主管教学负责人对成绩更改申请进行审批、教务处复审后存档并根据《成绩更正审批表》在教务管理系统中进行成绩更改。
第十章 成绩档案的管理
第三十九条 任课教师提交成绩后,必须及时下载成绩单,并填写《结课考试成绩分析单》(附件2)和《教学质量分析》(附件3),对命题质量、学生成绩等进行认真分析,对考试方法、命题内容及教学工作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在考试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成绩单、《结课考试成绩分析单》、《教学质量分析》一起通过学院OA系统提交,经教研室主任、二级学院(部)主管教学负责人审核后,报教务处存档。
第四十条 对于被取消考试资格而课程考核成绩为“0”分的学生,任课教师应将相关依据材料与成绩单一起通过OA系统提交教务处存档。对于因旷考、缓考、违纪、舞弊等课程考核成绩为“0”分的学生,由教务处负责将其相关依据材料进行归总、存档。
第四十一条 所有结课理论考试试卷、考场纪录、考生签到表均应由教务处保存、归档纸质稿,保存年限原则上应保存至学生入校后5年(对因各种原因提前离校学生的试卷,其保存年限与该生所在年级相同;对因休学等原因而进入后续年级就读的学生,各学期试卷等的保存年限与该生参加考试时所在年级相同)。
结课实操考试及考查课程的成绩评定原始依据应由开课部门保存、归档,保存年限与结课理论考试试卷等相同。
所有成绩单及《结课考试成绩分析表》、《教学质量分析》等,应由教务处汇总、存档电子稿,保存年限不少于6年。
第四十二条 教务管理系统中的各项成绩应与任课教师通过OA系统提交的成绩单一致,不得更改。因特殊原因需要修改成绩的,修改依据材料应存档,保存时间与对应成绩单相同。
第四十三条 教务处负责成绩管理的干事于每年5月31日前完成毕业生成绩档案的整理工作;以二级学院为序,按专业分班级整理出《毕业生成绩合格名册》和《毕业生成绩不合格名册》,并附统计表和文字说明,通过OA系统送主管领导审批。
第四十四条 对于当年的应届毕业生,由二级学院在6月上、中旬打印《学业成绩表》(中文,A4白纸打印),二级学院确认无误并加盖公章,以班为单位送教务处加盖公章后,再装入毕业生个人档案;毕业生离校之后,教务处应整理出本届毕业生完整的成绩档案,以班级为单位,分专业,按二级学院装订成册,一式两份,一份交学院档案室存档,一份由教务处存档。
第四十五条 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上的成绩或所附成绩单,由各二级学院负责审核,并在加盖二级学院公章后,送教务处加盖公章,方可生效。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各年级全日制高职学生。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实施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