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iyun中国官方网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党委会审议通过、湖南省供销合作总社审核同意并报我厅核准的《kaiyun中国官方网站章程》,经湖南省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省教育厅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2016年3月4日
序 言
kaiyun中国官方网站(以下简称学院)是2001年经教育部批准成立的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院前身为创建于1950年的湖南省供销学校,是新中国成立后最早设立的商科学校之一。
建校以来,学院为湖南及至全国,特别是供销行业经济发展培养了数以万计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是湖南省财经贸易类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2012年成为湖南省示范性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学院本着“厚德明志、立信强能”的校训和“求真务实、进取创新”的校风,倡导“博学严谨、敬业爱生”的教风和“勤学好思、知行合一”的学风,把建成“办学理念先进、行业特色鲜明、教学条件优良、省内一流、全国知名高职院”作为奋斗目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院依法办学,规范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为kaiyun中国官方网站,英文名称为“Hunan Vocational College of Commerce”,简称“HVCC”。 学院的网址为 http://www.hnswxy.com。
第三条 学院住所地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雷峰大道335号。
第四条 学院是由湖南省人民政府举办,属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主管部门为湖南省供销合作总社,业务主管部门为湖南省教育厅。
第五条 学院的举办者依法对本院的办学行为进行管理监督,任免学院主要负责人;指导学院的办学行为,提供和保证学院的办学经费;保护学院事务不受校外机构、组织、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 学院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内部事务。
第七条 学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培养特色社会主义合格接班人和建设者。
第八条 学院实行中国共产党kaiyun中国官方网站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专家治学、民主管理。
第九条 学院遵循依法、规范、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依法实行院务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发布办学信息。
第二章 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条 学院以人才培养为根本,坚持为湖南和行业经济服务;积极探索“就业导向、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培养生产、建设、管理、服务一线,尤其是湖南现代服务产业中商贸流通服务业所需要的高端技术技能型专门人才。
第十一条 学院为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教育,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积极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的职业技术培训等多种形式的教育服务。
第十二条 学院积极实施开放办学,依法开展与海内外大学、研究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办学。
第十三条 学院根据国家政策、社会需要和办学实际,依法确定和调整办学层次、规模与形式。
第十四条 学院根据区域经济、行业需要和办学水平、办学目标、办学实际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
学院目前设有财经贸易、电子信息、旅游和公共服务管理等专业大类的专业。根据行业背景,学院按照“植根于农、强商固本”的专业建设思路,注重发展“商农结合”的特色专业,积极建设服务湖南现代服务产业,具有“大商务”特色的专业群。
第十五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自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体系,不断加强教学质量管理体系建设。重视教学过程监控,吸收用人单位、社会参与教学质量评价,保证人才培养质量。学院定期发布教学与就业质量报告。
第十六条 学院依法对完成学业的受教育者颁发学历证书或相应的学习证明,积极推行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第十七条 学院不断强化实践育人环节,大力实施工学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积极开展校企合作,采用“教、学、做”一体教学模式,突出学生的职业能力培养。
第十八条 学院建设具有“商务”特色的大学文化,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强化道德风尚和主流舆论,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
第三章 治理结构
第十九条 学院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院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院发展方向,决定学院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院党委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院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院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院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院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院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院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院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院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按照其议事规则,讨论决定有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kaiyun中国官方网站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纪律检查部门,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等,保障和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纪检监审处是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和行使行政监察与审计职能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纪检、监察日常性事务及内部审计工作,加强纪检监察和审计队伍和有关制度建设。
第二十三条 学院院长是学院的法定代表人,在学院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院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的主要职权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院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院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院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院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院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院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以及其他需要由院长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学院院长对重要行政事项进行研究和决策的工作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按照其议事规则,讨论决定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学院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院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院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设在学院科研处。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现是:
(一)审议专业建设规划,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实训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等重大规划。
(二)审议专业结构及专业设置、调整等重大事项的申报材料及建设方案。
(三)审定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四)审定学历教育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招生标准与办法。
(五)审议校企合作教育、校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科研所设置、教学成果转化等重大项目方案。
(六)审定学院教师职务晋升与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的学术水平、学院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八)审议学院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
(九)审定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十)审定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
(十一)学院认为需要提交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或学院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公平性。由学术上确有造诣、主持公道、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学与科研人员组成。委员应来自不同专业(学科)门类和不同系(部),委员中担任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行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
学术委员会委员采用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委员人选。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一般连任不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缩短或延长任期时,须经院长批准。学术委会员主任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是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基本形式。其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或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或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委员,听取审议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院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制定、修改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和实施细则,并监督执行。
(九)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是职代会的领导机构,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三十条 职代会的代表以学院基层组织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其中教师代表(包括教学、科研人员)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根据学院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代表选举产生,其中教师代表占多数。职代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须进行换届选举,代表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一条 职代会每学年应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学院工会或三分之一(含)以上职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
第三十二条 学院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执行有关决议。
第三十三条 学院工会是学院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是学院职代会的工作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履行工会职责。
第三十四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kaiyun中国官方网站委员会在学院党委和上级团委领导下,履行组织青年、引导青年、服务青年和维护青年合法权益的职能,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共青团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院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学院实行院、系两级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大会按照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院落实党的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方针政策,支持院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院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十七条 学院根据精简、高效的原则和实际工作需要,依法依规设置党政职能机构和部门,明确其职权职责范围。
第三十八条 学院设置图书馆、档案室等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保障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
第三十九条 学院举办或出资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法独立运行与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章 教学科研单位
第四十条 学院根据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的需要设置教学系(部),并根据事业发展和专业建设的变化,适时调整教学系、部的设置。
第四十一条 系(部)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学院实行院系两级管理体制,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原则,规范有序地赋予系(部)人财物管理权,指导和监督系(部)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第四十二条 系(部)设系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系(部)主任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发展规划;
(二)组织开展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
(三)负责单位的人才培养工作;
(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
(五)负责本单位教职工的管理和考核工作;
(六)负责本单位的财务与资产管理;
(七)行使学院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三条 系(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设立党的总支委员会。党总支书记(副书记)选举产生。
系(部)党总支书记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党委的决议,为本单位贯彻落实学院行政决定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做好本单位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制度建设;
(四)负责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工作;
(六)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稳定工作;
(七)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大和重要事项,支持系(部)主任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四十四条 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对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进行决策。根据议题,会议分别由系(部)主任或党总支书记主持。联席会议成员由系(部)正、副主任,党总支正、副书记组成。党支部书记、教研室主任、相关干事列席会议,其他人员根据需要列席会议。
《系(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另行制订。
第四十五条 系(部)根据需要设置教研室、研究所。教研室、研究所依据系(部)授权开展工作。其设置、变更和撤销经系(部)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并报学院批准。
教研室是最基本的教学研究和管理单位,接受系 (部)领导。教研室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学院和系(部)部署,参与拟订人才培养方案与教学计划,参与教学与科研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院建立院、系两级督导体系,各级督导成员由学院评建督导处组织开展工作。主要负责对学院的教育教学工作及教学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四十七条 学院成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是学院确定有关专业建设和发展、审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加强课程体系建设、提高专业技能的智囊团和指导机构。
各专业(群)建设指导委员会由5-7名本专业领域的专家、工程技术人员(或经济师、会计师等)、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及学院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教学管理人员组成,其中院外成员不少于1/2。成员由各系(部)推荐,学院审批并发放聘书。
专业建设委员会每年至少开展召开一次全体会议。《kaiyun中国官方网站专业委员会章程》另行制订。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八条 学院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组成。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
第四十九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合理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所需的条件和机会,拥有健康安全文明的工作环境与生活环境。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合理的评价。
(四)享有薪酬、保险、休假及公共服务等待遇。
(五)享有学院改革、建设、发展和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六)享有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的投诉权和申诉权。
(七)在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框架下,自由开展专业与学术研究。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 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热爱教育,履行岗位职责,恪守职业道德规范与公共秩序。
(二)遵守学院规章制度、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三)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四)尊重和爱护学生。
(五)关心和支持学院改革发展,爱护学院财产,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
(六)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终身学习和品行修养,增强适应学院建设与时代发展的意识与能力。
(七)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一条 学院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各类教职工实行分类管理。学院对教职工实行下列聘用制度:
(一)对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和教师职务聘任制度;
(二)对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对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聘任制度;
(四)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聘任制度。
第五十二条 学院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人才培养需要,动态确定教职工的规模与结构。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科学按编定岗、按岗聘用,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优化队伍结构。
第五十三条 学院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建立激励机制,提供良好条件,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学术交流与合作、进修和挂职锻炼,建设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师资队伍。
第五十四条 学院按照考核方案,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年度或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续聘、解聘、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五条 学院建立各类表彰奖励制度,对履行义务中业绩突出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规违纪的教职工,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理和处分。
第五十六条 学院逐步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七条 学院执行教职工退休制度,维护离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八条 学院的外(返)聘教授、兼职教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院从事教学、科研活动期间,享有本章程规定的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六章 学 生
第五十九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
学生是学院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六十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勤工俭学,组织和参加学院内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按照国家及学校规定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十一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
(二)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二条 学院依法实行学生学籍管理制度,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思想品德合格、成绩合格或修满相应的学分,准予毕业,按规定发给学历证书。
第六十三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实践技能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院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第六十四条 学院支持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类课外活动,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学生参加各类实践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六十五条 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权利保护制度,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及时提供事关学生权益的各种信息,为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六十六条 学院支持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学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学生委员会、党团组织等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院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六十七条 在学院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院按照顾平等自愿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七章 学院与社会
第六十八条 学院积极主动参与和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积极发展与社会、政府、企业等外部的联系。积极扩大与供销、商业、贸易行业和长沙麓谷高新区相关企事业单位的联系,加强校企合作。
第六十九条 学院根据需要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院面向社会,开放办学的咨议机构。理事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十条 学院设立校企合作委员会。校企合作委员会是学院与社会企事业单位联系的桥梁和纽带;致力于加强学院与企业在人才培养、专业建设、实习、订单教育和技术咨询、项目开发等各方面的合作。本委员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七十一条 学院以湖南现代商务职业教育集团和湘商文化院为平台,以湘商文化为基础,扩大与湖南相关的企业、学校和本土商贸知名企业与知名商人的联系,依托这个平台,加强创业教育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帮助学生树立职业使命,规划职业生涯,树立职业品格并强化对学生“财经职业岗位” 能力的训练。
第七十二条 校友是指在kaiyun中国官方网站(含前身)学习、毕业、结业、肄业的学生;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工;学院聘请的名誉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经批准,获得学院校友会会员资格的机构、团体和个人。
第七十三条 学院建立校友会。校友会是由校友自愿组成的联谊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校友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激励校友,凝聚感情,交流学术,弘扬母校传统,共商母校发展大计。
第七十四条 学院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会和校友分会。学院通过校友会及其他多种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学院对学院建设作出贡献的校友,授予荣誉称号并设志纪念。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
第七十五条 学院根据需要成立教育基金会。基金会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从事相关活动,接受校友和社会各界对学院的各种资助;按照法律和相关合同规定,规范透明使用基金,公开使用情况和分析使用成效。
第八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七十六条 学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学院依法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
学院对拥有的经费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七条 学院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院经济秩序;构建财务监督体系,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制,依法接受上级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十八条 学院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预算编制原则,科学编制预算,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
第七十九条 学院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以及依法认定为学院所有的其他权益。
学院资产为国有资产,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学院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八十条 学院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实行分级、分类归口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加强对学院无形资产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第八十一条 学院建立健全后勤服务与安全健康保障体系,保障师生的学习,工作与生活。
第九章 校徽、校旗、校歌、校庆日
第八十二条 学院校徽是以稳定的等边的三角形外形作为底圆,代表学院师生团结稳定,向上,学无止境、不断攀登的理想追求。标志内由“山峰”和“铜钱”组成奋力拼搏的“人”字形,体现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图案上部分“铜钱”造型突出学院的商务特色,同时,底图又是拇指印的造型,预示着学院未来的发展更高更强,学生未来的事业将“牛气冲天”。图中的数字1950是学校的创建年,反映学院的历史及文化底蕴。
第八十三条 学院校旗是印有学院名称和学院校徽标志图形的矩形(288CM×192CM)旗帜。
第八十四条 学院的校歌为《流金岁月》。
第八十五条 学院的校庆日是公历11月20日。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订经学院职代会讨论,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学院党委会审定后,报湖南省教育厅核准。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是学院依法办学的基本准则。学院根据本章程制订或修改相应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学院其他规章制度均应符合本章程精神,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八条 学院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变化和学院发展需要,适时修订本章程。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九十条 本章程自湖南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自学院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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