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禁在校园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及“孔明灯”的通告
来源:学工处 时间:2018-12-24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引发的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创建安全、稳定、和谐的校园环境,保证校园安全和师生生命财产安全,严禁在校园内任何场所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及“孔明灯”,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深刻认识到在校园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危害。燃放烟花、爆竹产生空气污染、噪声污染,并容易引发火灾,危害师生员工生命安全。“孔明灯”制作材料均为易燃物,内含火源,放飞后会随风飘游,燃放人无法控制其落点,极易引发各类火灾事故。全国各地因燃放“孔明灯”而引发的火灾事故屡屡可见。《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规定:“对因燃放‘孔明灯’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燃放‘孔明灯’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开展专项检查和整治工作。近期,学工处协同保卫处组织力量进行专项检查和整治。保卫处应加强监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烟花爆竹及“孔明灯”等易燃易爆物品带进校园。值班人员应加强重点区域、重点时段的监管与巡查,严防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等易燃易爆物品现象。
三、全校学生及教职工公寓的住户应自觉加强安全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包括任何节日在内的任何时候都不能在校园内任何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及“孔明灯”等易燃易爆物品。大家应共同维护公共安全,切莫因一时的疏忽给社会造成危害、给自己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
四、凡进入我校校园的任何外来单位和人员,都应自觉遵守本单位规章制度,严禁在校园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等易燃易爆物品,对不听劝阻,情节严重的,保卫处有权将其移交公安机关处罚。
五、对违纪学生进行严肃处理。我校《学生违纪违规处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对于学生中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及“孔明灯”等易燃易爆物品违纪行为者,学工处将根据校纪校规予以严肃处理。
六、以上规定,请互相监督,共同遵守。发现违反者,请立即向学院保卫处报告(保卫处24小时值班电话:88137346)。
一、深刻认识到在校园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危害。燃放烟花、爆竹产生空气污染、噪声污染,并容易引发火灾,危害师生员工生命安全。“孔明灯”制作材料均为易燃物,内含火源,放飞后会随风飘游,燃放人无法控制其落点,极易引发各类火灾事故。全国各地因燃放“孔明灯”而引发的火灾事故屡屡可见。《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非法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规定:“对因燃放‘孔明灯’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燃放‘孔明灯’犯失火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开展专项检查和整治工作。近期,学工处协同保卫处组织力量进行专项检查和整治。保卫处应加强监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烟花爆竹及“孔明灯”等易燃易爆物品带进校园。值班人员应加强重点区域、重点时段的监管与巡查,严防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等易燃易爆物品现象。
三、全校学生及教职工公寓的住户应自觉加强安全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包括任何节日在内的任何时候都不能在校园内任何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及“孔明灯”等易燃易爆物品。大家应共同维护公共安全,切莫因一时的疏忽给社会造成危害、给自己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
四、凡进入我校校园的任何外来单位和人员,都应自觉遵守本单位规章制度,严禁在校园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等易燃易爆物品,对不听劝阻,情节严重的,保卫处有权将其移交公安机关处罚。
五、对违纪学生进行严肃处理。我校《学生违纪违规处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对于学生中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及“孔明灯”等易燃易爆物品违纪行为者,学工处将根据校纪校规予以严肃处理。
六、以上规定,请互相监督,共同遵守。发现违反者,请立即向学院保卫处报告(保卫处24小时值班电话:88137346)。
学工处 保卫处
2018年12月24日
2018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