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iyun中国官方网站校级助学金评审办法
来源:未知 时间:2017-12-2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帮助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贫困学生努力学习,奋发向上,励志成长,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等相关文件的精神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级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校级助学金的资金来源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资金。
第二条 校级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校级助学金的资金来源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的资金。
第二章 领导与管理
第四条 校学生奖助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助学金的管理工作,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助学金的评审、发放等工作。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学生奖助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学院校级助学金组织学生申报、选评、发放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学生奖助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学院校级助学金组织学生申报、选评、发放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 资助对象、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六条 资助对象:
(一)未获得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虽获得当年国家资助,但因家庭重要成员或本人遭受重大疾病等变故致使生活极度困难的学生。
(三)其他特殊情况导致生活极度困难的学生。
第七条 校级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资助标准具体分为两个等级,一等资助2000元,二等资助1000元,资助名额及总金额根据学院确定的预算执行。
第八条 校级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作风正派,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认真刻苦,综合素质考评成绩不低于70分;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积极参加勤工助学和社会公益活动。
(一)未获得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虽获得当年国家资助,但因家庭重要成员或本人遭受重大疾病等变故致使生活极度困难的学生。
(三)其他特殊情况导致生活极度困难的学生。
第七条 校级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资助标准具体分为两个等级,一等资助2000元,二等资助1000元,资助名额及总金额根据学院确定的预算执行。
第八条 校级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作风正派,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认真刻苦,综合素质考评成绩不低于70分;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积极参加勤工助学和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校级助学金在每年秋季学期进行评审,与国家奖助金的评审工作同时进行,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下达分配名额给各二级学院。
第十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各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kaiyun中国官方网站校级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第十一条 按照学校的有关要求,各二级学院对提交申请的学生进行综合考评,确定享受校级助学金人选和资助档次,并在二级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将公示无异议的初评学生名单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校学生资助过管理中心审核后,报校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在评审过程中,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四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中的一项,原则上不得再申请校级助学金。
第十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各二级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kaiyun中国官方网站校级助学金申请审批表》。
第十一条 按照学校的有关要求,各二级学院对提交申请的学生进行综合考评,确定享受校级助学金人选和资助档次,并在二级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五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将公示无异议的初评学生名单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校学生资助过管理中心审核后,报校领导审批。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在评审过程中,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四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中的一项,原则上不得再申请校级助学金。
第五章 校级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校级助学金评选、公示结束后,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由财务处一次性发放至受助学生建行卡上。
第十六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二级学院要认真做好校级助学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同时应接受学校财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确保校级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七条 坚决反对弄虚作假,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纪检监审处设立举报电话(88115055,88137262),接受师生监督。对弄虚作假者。取消其资助资格,并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校级助学金专款专用,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六条 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二级学院要认真做好校级助学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同时应接受学校财务、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确保校级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七条 坚决反对弄虚作假,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纪检监审处设立举报电话(88115055,88137262),接受师生监督。对弄虚作假者。取消其资助资格,并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校级助学金专款专用,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2017年秋季学期起施行,解释权归学生资助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