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iyun中国官方网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管理办法
来源:学工处 时间:2019-09-17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湖南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19〕30号)等文件的精神与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对原《kaiyun中国官方网站贫困生认定与管理办法》(湘商职院发〔2017〕30号)予以修订。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学生为我校全日制在校在籍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落实国家资助以及实施校内资助的主要依据。国家资助政策对资助对象有明确指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副校长为组长,学生工作处、校团委、财务处、后勤服务中心等部门负责人及二级学院党总支(副)书记为成员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同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接受团学会权益部的监督。第七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八条 以二级学院为单位,成立党总支(副)书记为组长,学生干事、辅导员、班主任、教师代表为成员的二级学院贫困生认定工作组(以下简称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具体组织实施本院贫困生认定工作,其主要职责:检查掌握本院各班级贫困生认定工作的基本情况;召开会议审议贫困生名单和贫困等级,并及时报送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工作要求,整理、汇总、妥善管理贫困生档案资料;在学生中开展诚信与感恩教育活动。
第九条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或班主任为组长,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不低于班级人数的20%,贫困生申请者予以回避)为成员的贫困生认定评议小组(以下简称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对认定对象进行民主评议,评议情况作为认定工作的重要依据,其主要职责:检查本班级贫困生申请资料的规范性;结合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日常消费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初步确认其是否符合贫困生条件,并提出其贫困等级建议;按工作要求,整理、调整、核实、上报贫困生资料。
第十条 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和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的成员名单应分别在本学院和本班级进行公示,接受师生监督。
第三章 认定依据与等级
第十一条申请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习勤奋,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学生虽具有学籍但已辍学或休学的学生,在辍学或休学期间暂停申请资格。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特别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等级,主要依据以下因素进行认定。
(一)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资产、负债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是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是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四)家庭负担因素。主要是指赡养老人、抚养子女、教育支出、医疗支出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是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情况;
(六)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学生户籍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所在地物价水平及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
第十三条 具备下列情况之一者,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一)属于扶贫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二)属于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
(三)属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烈士子女;
(四)属于残联部门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或残疾人子女;
(五)属于工会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
(六)因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七)学生本人或其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需要承担巨额医疗费用,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八)因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困难等级。
(一)学生消费支出明显低于本地或本校学生平均水平,难以满足学习和生活基本需要的;
(二)家庭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水平,且家庭成员有残疾人或因患病需要承担大额医疗费用的;
(三)单亲家庭且与学生共同生活的父(母)亲经济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收入水平的;
(四)因遭受自然灾害、突发意外事件而导致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的;
(五)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十五条 不具备本办法第十三条、十四条两种情形,但家庭经济收入偏低或者家庭经济负担较重,不能满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习和基本生活支出的,认定为一般困难等级。
第十六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范围,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资助资格。
(一)思想政治素质低劣或道德品质败坏,且屡教不改的;
(二)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且屡教不改的;
(三)学生或监护人恶意提供虚假信息,隐瞒本人或其家庭资产或收入的;
(四)学生日常消费明显高出本校学生整体水平,经常使用高档奢侈品或者进行高消费的;
(五)其他不适宜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七条 贫困生认定工作在新学年开学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校每学年组织一次认定工作。每学期可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进行动态调整。第十八条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工作程序。
(一)提前告知。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kaiyun中国官方网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可在学校网站学工处网页下载中心下载),并做好大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申请表》,并提供能够真实反映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支撑材料。
(三)学校认定。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对学生填报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核实,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民主评议,初步提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认定等级后,在班级公示5个工作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负责对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提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等级进行审核,在二级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复核,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认定过程中,学校除查阅相关材料、开展民主评议之外,还可采取家访、个别谈话、信函索证、量化评估、大数据分析等方式进行核实。
(四)结果公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认定等级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五)建档备案。公示无异议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汇总造册,连同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一同建档,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九条 学校在认定工作中要维护学生人格尊严,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满后,应及时去除相关公示信息。
第二十条 师生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间通过书面方式向学校或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复核申请,认定工作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复核申请所反映的情况属实,认定工作组应及时做出调整或改正。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烈士子女、建档立卡困难职工子女、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特殊群体相关信息存有疑义的,应及时向持有信息的民政、退役军人事务、扶贫、工会、残联等部门函询。第二十二条 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求申请认定的学生如实提供其家庭经济状况及变动情况,并组织申请人签订诚信承诺书。要定期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函询、走访等多种渠道核实其家庭经济状况,如发现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一经查实,及时取消该学生的认定资格,并追回其已获得的相关资助资金。
第二十三条 已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学校应重新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或调整其困难等级。
未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学校,并提出申请,学校应评估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确定其是否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确定困难等级。
第二十四条 师生对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有任何异议,可以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予以反映和举报。
第二十五条 坚决反对弄虚作假。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师生的反映和举报进行核查,一经查实,取消该学生认定资格,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湖南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湖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湘教发〔2019〕30号)及相关上级资助政策执行。第二十七条 本修订办法从2019年9月1日起执行,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原《贫困生认定与管理办法》(湘商职院发〔2017〕30号)同时废止。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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