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aiyun中国官方网站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未知 时间:2018-04-23
                                                                                                                    湘商职院发〔2017〕3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采购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办法》、《湖南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分政府采购和自行采购。
  第二章 采购计划的申请与审批
  第三条 每年根据学院财务预算计划上报要求,各部门集中报送下一年度的采购计划。
  第四条 按分级管理原则。办公用品由各部门提出需求计划,报办公室汇总,办公室根据库存与实际需求提出采购计划;实训耗材用品由各二级学院提出需求计划,报实训部汇总,实训部根据库存与实际需求提出采购计划;其他采购由各部门根据预算及需求提出采购计划。
  第五条 各部门采购计划由部门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审批,所有采购计划由资产管理处汇总报相关会议审定。
  第三章 采购方式
  第六条 政府采购。属采购当期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服务和工程,以及采购当期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但到达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实施政府采购,采购方式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自行采购。政府采购以外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实行自行采购,采购方式如下:
  (一)招投标采购
  1、公开招投标,即对外公开发布招投标公告,面向社会所有具备资质的单位招投标。
  2、邀请招投标,即根据招投标内容,邀请具备资质的单位参加某个项目的招投标。
  (二)竞争性谈判。即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学院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谈判小组专家由纪检监审处与资产管理处共同从专家库中的随机抽取。
  (三)单一来源采购。即指学院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预算在10万元及以上的单一来源谈判,由主管采购工作的院领导任谈判小组组长,项目申请部门分管院领导任副组长,资产管理处、纪检监审处、财务处、项目申请部门等部门人员任谈判小组成员;预算在10万以下的单一来源谈判,项目申请部门分管院领导任谈判小组组长,资产管理处、纪检        监审处、财务处、项目申请部门等部门人员任谈判小组成员。
  (四)询价。即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学院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询价小组由资产管理处、纪检监审处、财务处、项目申请部门等部门人员组成。
  (五)定点采购。即学院资产管理处、纪检监审处、财务处、项目申请部门共同在三家以上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中择优选择一家或两家作为定点采购供应商,供应商原则两年遴选一次,采购供应商应提供当年货物价格清单给资产管理处,并交纪检监审处备案。
  定点采购主要适用于单品数量少、品目多,而批量大的办公用品、实训耗材、后勤维修器材等物资采购。
  (六)零星采购。指未列入采购计划临时需要且数量少、金额不大,而定点供应商无法提供货源的货物采购。
  第四章 各类采购和招投标范围
  第八条 政府采购和政府公开招投标
  (一)凡属采购当期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实施政府采购。
  (二)凡属当期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实施政府采购。
  (三)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采购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必须采用政府公开招投标方式。
  (四)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采用政府公开招投标方式: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
  2、重要设备、材料等物资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
  4、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1项、第2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
  第九条 学院自行采购,分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
  (一)学院集中采购范围
  1、5000元及以上货物;
  2、3万元及以上的服务项目;
  3、5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
  采购方式依具体项目确定。
  (二)学院分散采购范围
  1、5000元以下的货物;
  2、3万元以下的服务项目;
  3、5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
  第十条 学院招投标范围。学院集中采购范围内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除非工期紧采取公开招投标对学院正常工作产生较大影响以及某些特定服务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投标方式外,必须公开招投标。
  (一)10万元以上当期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装修、修缮、拆除工程;
  (二)30万元以上但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政府公开招标标准的工程项目;
  (三)10万元以上当期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货物、服务。
  第五章 采购实施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第一项、第十条范围内的采购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协调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范围内的采购由使用部门或职能部门自行组织采购,由分管院领导负责组织实施,工程项目原则要求在至少三家单位中采取抽签方式确定。
  第十三条 非计划内采购,先填写《采购申请表》,完成审核后,再按本办法规定实行采购。
  第十四条 应当纳入政府集中采购,但由于情况特殊(如学院为解决教学之急需)而必须由学院内部组织采购的项目,应先报政府相关管部门批准后,由资产管理处参照政府集中采购的程序和方法进行采购。
  第十五条 所有采购项目必须有预算编制以及编制依据,达到5000元以上的预算需进行预算审核。
  第六章 合同的签定与履行
  第十六条 除一些零星采购外所有采购都应签订采购合同,合同的签订由项目申办部门(或使用部门)牵头完成合同审查会签。
  第十七条 为维护学院利益和合同的严肃性,合同中应明确采购数量、技术参数、采购金额、付款条件、到货时间、完工工期、验收标准、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合同一经签署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八条 项目申办部门(或使用部门)具体负责合同的执行、变更、中止和解除,合同纠纷的处理、项目竣工验收和资料归档等工作。
  第十九条 所有通过招标采购的物资设备、工程项目都必须由项目申办部门(或使用部门)按学院《经济合同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组织对产品的数量、规格型号、质量及调试、培训等售后服务内容进行逐项验收。专业性非常强的设备或项目验收,应当聘请校内外专家进行鉴定。
  第二十条 学院所有采购接受纪检监审处的监督,前期市场调研、价格咨询、3万元以上的采购纪检监审处全程监督。
  第七章 采购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 参与采购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开展工作,认真执行上级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以及学院《招投标与采购工作纪律规定》等各项规章制度,主动接受监督。
  第二十二条 参与采购的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准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不准接受有利害关系人的贵重物品、回扣或有价证券;不准参加对方组织的各种宴请、娱乐旅游活动。
  第二十三条 参与采购的工作人员,必须严守机密,不得泄露;不得透露和变相透露内部掌握的情况和其他客户的资料;不得徇私舞弊、搞内外串通。
  第二十四条 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上述相关规定的,由学院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学院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组织实施、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他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kaiyun中国官方网站
  2017年9月10日
  主题词:采购 管理 办法
  kaiyun中国官方网站 2017年9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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