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院招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与《学院采购办法》,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招投标方式。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公开招投标或邀请招投标等方式。
第二章 招投标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三条 成立学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院长任组长,项目申报部门(或使用部门)、招投标办、纪检监审处和财务处等部门分管院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项目申报部门(或使用部门)、招投标办、纪检监审处及财务处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审批招投标方案、招标文件;
(二)审定招标中标单位;
(三)讨论决定招投标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学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投标办),招投标办设资产管理处,负责招投标具体事务。
第五条 学院招投标具体项目的组织管理体系及组成部门职责,组织管理体系由招投标办、项目申报部门(或使用部门)部门(以下简称使用部门)、纪检监审处、财务处四方组成,具体职责如下:
(一)招投标办具体职责:
1、负责学院的招投标组织管理工作,按学院采购计划,制订学院全年招投标计划;
2、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招投标文件,确定招投标方式;
3、负责与政府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做好政府公开招投标项目相关工作;
4、负责学院自行招投标项目的组织实施,包括招标信息发布、接受投标报名、组织开标评标、发布中标通知书和中标公告等;
5、负责校内招投标“评标专家库”和“供应商信息库”的组建和管理;
6、配合有关部门签订项目合同书;
7、负责招投标资料的整理、立卷归档。
(二)使用部门具体职责:
1、负责根据年初预算和工作计划,向招投标办提交年度招投标采购计划;
2、负责对预算外的项目,完成预算外追加审批程序,并将项目的预算资料交招投标办。
3、负责制订项目具体技术参数,注明所需商品(服务、软件)的规格、性能、数量、技术指标等,或工程的具体要求,并提出评分建议;
4、配合招投标办对投标单位进行考察;
5、参与招投标过程的有关工作;
6、负责合同签订、实施和验收;
(三)纪检监审处具体职责:
1、按照有关制度和规定,对整个招投标工作各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标的大小决定进行跟踪审计或事后审计;
2、督促招投标办和使用部门按招投标项目计划落实完成招投标任务,严格控制无计划的招投标工作。
3、与招投标办共同进行投标单位资格审查,参与对投标单位组织的考察;
4、与招投标办共同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委员会成员。
5、对项目预算实施预算审核。
(四)财务处具体职责
1、负责核对项目预算情况。
2、负责审查费用支付方式的合理合规性。
第六条 设立评标委员会
(一)评标委员会主要职责包括:按照招投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参考标底进行评审和比较;向招投标办出具《评标报告》。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由纪检监审处和招投标办共同于开标前24小时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人数原则为五人及以上且单数。
(三)每次评标参加的评标委员在国家规定范围内可享受劳务报酬。
第三章 招投标工作程序
第七条 申报年度计划。年度经费预算确定以后,根据采购计划确定招投标项目,没有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招投标采购。
第八条 项目申请和审批。
(一)使用部门按照年度招投标计划,制定具体项目招投标申请书(计划外的招投标申请书须报领导小组审定批准)。招投标申请书载明项目名称、项目主要内容及技术要求等,并附上有招投标办、纪检监审处、财务处等部门共同参与的调研报告。
(二)招投标申请书送招投标办,招投标办进行招投标前置审查,提出意见建议。
第九条 审批同意后的项目进入招投标程序。
(一)制作招投标方案与文件。招投标办会同使用部门制作招投标方案与文件,及评分细则。
(二)项目标底价在100万元以下的,其招标方案与文件由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项目标底价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200万以下的,其招标方案与文件及重大事项须院务会审批;项目标底价在200万元及以上的,须党委会审批。
定稿后的招标方案与文件,由使用部门、招投标办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报使用部门分管领导、资产管理处分管领导、院长签字确认。
(三)属政府公开招投标项目的将招投标文件报相关部门,由政府职能部门组织招投标。
(四)属于学院自行招投标的项目。
1、可委托招标代理公司组织招投标。
2、可由学院招标办组织招投标,基本工作流程如下。
(1)发布招投标公告。招投标办在学院网站发布招标公告。
(2)接受报名,资格审查。招投标办接受投标人报名,进行资格初审,审查合格者可领取标书。
(3)接受投标标书。应标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密封的投标书正副本送达招投标办进行投标,同时交纳投标保证金,保证金统一交至财务处。
(4)成立评标委员会。招投办和纪检监审处从“评标专家库”选取评标委员,成立评标委员会。
(5)组织开标会。招投标办组织开标会,记录开标会议情况。
(6)组织评标。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方案进行评标,出具《评标报告》,确定中标单位。
(7)公示。确定中标单位后报领导小组审定,在学院网站公示,公示期满并无异议后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8)合同签订。使用部门按流程进行合同的会签、存档,合同内容不得对招投标要求和投标承诺进行实质性修改。由于项目变更需要变更合同的,须报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条 招投标公告或邀请书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投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投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
(三)获取招投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一条 招投标文件包含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招投标项目的性质、数量、技术规格。
(三)交货、竣工或提供服务的时间。
(四)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五)投标保证金的数额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六)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七)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八)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九)开标、评标的日程安排。
第十二条 投标人投标要求
(一)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投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投标报价。
3、项目实施方案。
(二)投标人应交纳一定数量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数额为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且不低于2000元。
(三)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招投标办,招投标办负责记载收取标书的时间,做好相关台账登记。投标书在截止时间后送达或未密封的,招投标办应当拒收。
(四)开标时,同一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投标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者按废标处理(按招投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第十三条 所有招投标、谈判文件的正本及其他相关资料由招投标办整理登记,并于每年年终移交学院档案室统一保管。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在招投标过程中,学院领导、招标管理人员、投标人、评标人员、受托招标代理公司、监督人员等应严格执行学院《招投标与采购工作纪律规定》,对违反规定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不组织招投标,将招投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投标的,后勤资产处不予办理固定资产验收手续,财务处有权拒绝付款。对有令不行,造成经济损失者,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受贿索贿或其他渎职行为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或向招投标、评标工作人员行贿等行为谋取中标的,或有其他违反招投标规定的,中标一律无效。
第十八条 投标人认为招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学院纪检监审处反映情况或投诉,由学院纪检监审处按照《湖南省招投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湖南省招投标投标活动违规问题举报办法》予以受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招投标办负责解释。